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范明武、叶邦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0:00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0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住所地新县城关潢河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范明武,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生,住新县叶。

被执行人叶邦枝,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范明武、叶邦枝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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