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59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亲情过重不宜诉讼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祥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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