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