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59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