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