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文盲。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70岁,农民,小学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有 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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