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14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公司经用理。
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刘元福申请执行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代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已与刘元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53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