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福申请执行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代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5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14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公司经用理。

被执行人武汉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刘元福申请执行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代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已与刘元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武汉新云鹤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53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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