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浉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闫民乐,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家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闫民乐申请执行刘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家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留被执行人刘家金月工资收入1500元。
此款从2015年2月开始至2017年4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