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57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73岁,农民。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50多岁,农民。

被告刘某丙,男,汉族,40多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自愿按照协议每年给付抚养费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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