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珍、鲍虎申请执行被告郭建国、郭鸽返还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57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46号

原告郭玉珍,女,汉族。

原告鲍虎,男,汉族。

被告郭建国,男,汉族。

被告郭鸽,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原告郭玉珍、鲍虎申请执行被告郭建国、郭鸽返还财产一案中,被告郭建国、郭鸽已履行完毕,要求对查封的房屋予以依法解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郭建国、郭鸽位于郑州市豫军长基花园5号楼东单元12层1207房屋,建筑面积为146.49㎡,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仝允西

审  判  员    余 静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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