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许后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汪圣兴,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汪圣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南湾乡南湾村下欠汪圣兴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300000余万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圣兴在南湾乡村部未支取的工程款300000元人民币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帐户上(开户行名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行信阳浉河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仝允西
审 判 员 余 静
审 判 员 刘心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