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56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祥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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