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负责人。
孙长江申请执行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收入11891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周恩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