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3)信浉民执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吴家店营业所存款150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