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新年,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年,公司经理。
原告张俊霞诉被告杨新年和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张俊霞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新年在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投资240万元占有百分之八十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新年在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份。
二、冻结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仝允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