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浉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二富,男,汉族。
第三人杨杏花,女,系罗二富之妻。
本院在执行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二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二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杨杏花系被执行人罗二富之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杨杏花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杏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