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信浉法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鲁荣云,女,44岁,汉族。
被执行人毛凤泉,女,55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鲁荣云申请执行毛凤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凤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毛凤泉在银行内存款14000元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