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信民抗字第30-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申诉人邬大江与被申诉人赵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信民抗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该文书第1页第2行标题部分“民事裁定书”应为“民事判决书”。
二、该文书第5页第1、2行“裁定如下”应为“判决如下”
三、该文书第5页第4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刘江平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