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35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61号

原告刘某,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某,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3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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