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康甲某,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乙某,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甲某与被告康乙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甲某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甲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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