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真。
申请执行人马秀玲。
申请执行人孙金龙。
申请执行人孙玉龙。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爱真等四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5)浚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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