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牛永顺。
被执行人孙录田。
申请执行人牛永顺与被执行人孙录田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06)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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