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洁与付敢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8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赵洁.
被执行人付敢想。
申请执行人赵洁与被执行人付敢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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