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焦海国。
申请执行人焦海廷。
申请执行人焦海军。
申请执行人焦现安。
被执行人曹海宾。
被执行人张纪锋。
申请执行人焦海国、焦海廷、焦海军、焦现安与曹海宾、张纪锋交通肇事纠纷一案,鹤壁市(2012)鹤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海宾、张纪锋已按(2012)鹤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鹤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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