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平。
被执行人段有堂。
申请执行人刘顺平与被执行人段有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月西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