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3-3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新安。
被执行人刘合平。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新安、刘合平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合平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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