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与刘振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汤执字第59-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武保山,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振禄(又名刘振录),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2007)汤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录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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