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铁柱与季运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魏铁柱,男,汉族。
被执行人季运保,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1月21日作出的(1999)汤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199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季运保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季运保在银行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子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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