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志峰、申影、邓复有、贾永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206-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侯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影,男,汉族。

被执行人邓复有,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永宾,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0)汤执字第20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申影的配偶张兰英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申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同意对被执行人申影的配偶张兰英在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申影的配偶张兰英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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