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富与魏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汤执字第259-4号
申请执行人魏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未)铁柱,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2年5月10日作出的(2002)汤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魏铁柱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未)铁柱在银行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子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