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41-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梁爱国,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汤瓦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爱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爱国之妻郭凤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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