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保和、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2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91-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于保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宝林的配偶韩保枝在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宝林的配偶韩保枝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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