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李现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洪心,男,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郭高峰,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洪心、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在银行有存款,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