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研与王卫东、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6-07-20 19:19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研。

被执行人王卫东。

被执行人袁帅。

关于李子研申请执行王卫东、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卫东、袁帅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卫东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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