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花与郑红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19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红财,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瓦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有小型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红财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豫EHXXXX号和豫EZXXXX号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永斌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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