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润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保箕,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2)汤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润涛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周润涛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