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