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艳青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16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4-2号

申请执行人吕艳青,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庆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庆军在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