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黄景周,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伦,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景周诉王书伦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书伦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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