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刘子中。
被执行人杨双敏。
被执行人杨彩红。
被执行人杨红敏。
刘子中诉杨双敏、杨彩红、杨红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双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双敏履行了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彩红、杨红敏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彩红银行存款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红敏银行存款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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