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岳彩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安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铭,男,汉族。
李书军、岳彩霞、陈安平诉朱铭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34号、第2735号、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铭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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