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林,男。
被执行人李凯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财,男,汉族。
张保林诉李凯鹏、李保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8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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