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9:1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冯某某,女,出生于1990年2月2日,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创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