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刘伟成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