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惠方,女,汉族。
被执行人乔建忠,男,汉族。
王峰伟诉刘惠方、乔建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惠方、乔建忠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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