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双莲诉白书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9:1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周双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白书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周双莲诉白书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书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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