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李国印,男,出生于1966年6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俊莉,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飞,男,出生于1976年5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印诉被告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国印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