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49号
原告米书坤,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
被告李鹏,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
被告王晓芳,女,生于1990年7月24日,汉族。
被告高国芳,又名高国房,女,生于1965年5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书坤诉被告李鹏、王晓芳、高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书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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