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8号
原告李建敏,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3日。
被告吕均超,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月13日。
被告张巧民,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26日。
被告胡小凤,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9月22日。
原告李建敏诉被告吕均超、张巧民、胡小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建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建敏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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