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6号
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30日,汉族。
被告焦某某(焦某),男,生于1972年1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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