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合仙,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铁信,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艳平,女,汉族。
张合仙诉刘铁信、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铁信、刘艳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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